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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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金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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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96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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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6-16 |
2 |
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普庆、梁宝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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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22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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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6-16 |
3 |
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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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84执异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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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10-13 |
4 |
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国池、冯德英、广东际杰能源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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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57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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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09-08 |
5 |
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志刚、王萍金融借款合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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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67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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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7-02 |
6 |
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锡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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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452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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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19-12-24 |
7 |
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国池、冯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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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31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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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9-11-11 | 2020-04-22 |
8 |
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世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江门市益丞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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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执5823号之三 | - |
申请人-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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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19-12-03 |
9 |
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志刚、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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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44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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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9-08-07 | 2020-10-22 |
10 |
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锡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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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21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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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9-06-12 | 2019-10-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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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2执7394号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金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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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73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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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执7394号黄金成: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金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法律文书需承担的义务。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540358342021-08-3116:48:53:166(2021)粤0112执7394号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金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黄金成,承担,法律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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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2 |
(2021)粤0112民初1363号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顺会、罗志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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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3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志慧 刘顺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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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363号刘顺会、罗志慧: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顺会、罗志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2民初13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计111.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538833762021-04-2015:23:21:387(2021)粤0112民初1363号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顺会、罗志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受理,送达,罗志慧,股份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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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3 |
(2021)粤0112民初1363号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顺会、罗志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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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3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志慧 刘顺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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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363号刘顺会、罗志慧: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顺会、罗志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刘顺会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4503.61元及利息1300.59元(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对未归还的本金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罚息,对上述拖欠的全部利息按复息利率按月计收复息。上述正常贷款利息利率标准为8.075%/年,罚息和复息利率的计算标准为12.1125%/年;2.判令罗志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联系电话李法官83009902、罗书记员83009882)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538261452021-03-1017:33:41:554(2021)粤0112民初1363号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顺会、罗志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罗志慧,判令,刘顺会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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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4 |
(2020)粤0112民初9671号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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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96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金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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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9671号黄金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9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金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577.23元及支付罚息(截止到2020年3月19日利息为434.35元;自2020年3月20日起以16577.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1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由被告黄金成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且同意被告黄金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537261272020-12-2417:31:01:418(2020)粤0112民初9671号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黄金成,公告,被告,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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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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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2282号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普庆、梁宝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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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2282号 | - |
原告- 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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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2282号钟普庆、梁宝珊: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普庆、梁宝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普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7500.57元及罚息(截至2020年10月13日罚息为7017.93元;自2020年10月14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39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元、保全费955元,由被告钟普庆负担。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钟普庆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536660912020-11-2517:35:47:898(2020)粤0112民初2282号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普庆、梁宝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判决,原告,普庆,被告,公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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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6 |
(2020)粤0112民初9671号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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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96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金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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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9671号黄金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577.23元及595.42元利息(其中暂计至2020年7月23日止利息为595.42元;从2020年3月20日起至本案的生效判决确定被告应偿还款项之日止以16577.23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为12.1125%)计付给原告;同时,从2020年3月20日起到本案的生效判决确定被告应偿还款项之日止,以实际未支付的利息数额434.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为12.1125%另行计算复利给原告;被告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本息的,应当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535302432020-09-0318:12:37:996(2020)粤0112民初9671号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公告,送达,利息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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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7 |
(2019)粤0112执6786号关于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志刚、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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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67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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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执6786号胡志刚及相关权利人:关于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志刚、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的(2019)粤0112执678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胡志刚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三期A区五街38号的房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529784412019-12-1714:41:24:413(2019)粤0112执6786号关于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志刚、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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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8 |
(2019)粤0112民初3108号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国池、冯德英和广东际杰能源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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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31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际杰能源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冯国池 冯德英和广东际杰能源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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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3108号冯国池、冯德英、广东际杰能源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国池、冯德英和广东际杰能源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国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50000元并支付罚息(罚息分两笔计算,第一笔为截至2019年10月28日的罚息为128997.7元,第二笔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1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5%计付);二、对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权,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1244864元的债权额范围内对被告冯德英、冯国池名下位于昆明市滇池路福海乡陆家办事处、杨家办事处幸福花园教师住宅小区1幢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在3000000元的债权额范围内,被告广东际杰能源经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冯国池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际杰能源经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国池进行追偿;四、在5000000元的债权额范围内,被告冯德英对被告冯国池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德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国池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9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冯国池、冯德英和广东际杰能源经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529251902019-11-1816:01:31:15(2019)粤0112民初3108号原告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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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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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3108号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冯国池、冯德英、广东际杰能源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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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31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冯国池 冯德英 广东际杰能源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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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3108号冯国池、冯德英、广东际杰能源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冯国池、冯德英、广东际杰能源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50000.00元及利息【其中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止利息为71799.14元;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本案的生效判决确定被告(一)应偿还款项之日止以1150000.00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为7.65%)计付利息给原告;同时,从2019年2月28日起到本案的生效判决确定被告(一)应偿还款项之日止,以实际未支付的利息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为7.65%另行计算复利给原告;被告(一)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本息的,应当加倍计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2、判令原告对本案涉及的全部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被告(一)应偿还的款项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暂计1221799.1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9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527153202019-07-2415:52:31:733(2019)粤0112民初3108号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冯国池、冯德英、广东际杰能源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公告,利息,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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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10 |
(2018)粤0112民初6892号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安凡、广州粤群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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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68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莫安凡 广州粤群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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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6892号莫安凡、广州粤群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安凡、广州粤群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6892号(诉保)、(2018)粤0112民初6892号之一(解封)、(2018)粤0112民初689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其中(2018)粤0112民初689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196.7元,减半收取计1109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524450282019-01-0215:25:47:281(2018)粤0112民初6892号原告广州黄埔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安凡、广州粤群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有限公司,受理,公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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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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