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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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阳光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凯威大酒店有限公司、三亚明日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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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阳光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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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南凯威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苏惠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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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凯威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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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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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琼0108民初351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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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民初35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敏 洪劲松 海南凯威大酒店有限公司 叶淑勉 洪青松 洪晓琳 黄银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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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民初3515号叶淑勉:本院受理原告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凯威大酒店有限公司、黄银娥、洪劲松、周敏、洪晓琳、洪青松、叶淑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海南凯威大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6200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海南凯威大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2年1月12日的罚息人民币12156.08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海南凯威大酒店有限公司以拖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6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上浮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清偿拖欠的全部款项之日止的罚息。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海南凯威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65028.00元。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黄银娥、洪劲松、周敏、洪晓琳、洪青松、叶淑勉对海南凯威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告对洪青松名下位于儋州市那大交通路(万豪欧尚广场)8号楼第一层8-1-1商铺【不动产权证书号: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2015004242号】、儋州市那大交通路(万豪欧尚广场)8号楼第一层8-1-2商铺【不动产权证书号: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2015004241号】两套商铺享有抵押权,并在第1、2、3、4、7项诉讼请求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7.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以上各项诉讼请求标的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697184.0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7月08日10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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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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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民初351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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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民初35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敏 洪劲松 海南凯威大酒店有限公司 洪晓琳 黄银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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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民初3513号洪晓琳:本院受理原告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凯威大酒店有限公司、黄银娥、洪劲松、周敏、洪晓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海南凯威大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8800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海南凯威大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2年1月12日的贷款罚息人民币6603.30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海南凯威大酒店有限公司以拖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8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上浮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清偿拖欠的全部款项之日止的罚息。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海南凯威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40264.00元。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黄银娥、洪劲松、周敏、洪晓琳对海南凯威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告对黄银娥、洪劲松名下位于保亭县城区电视塔东北侧(上观园小区5幢206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保房权证保房字第20141072号】享有抵押权,并在第1、2、3、4、7项诉讼请求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7.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以上各项诉讼请求标的额暂合计为人民币926867.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7月08日10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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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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