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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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交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邓柱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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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353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交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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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17 |
2 |
广州交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与弘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邓柱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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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50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交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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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20-01-02 |
3 |
广州市万发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交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闫文涛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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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民初25号 |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万发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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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2017-08-14 | 2018-08-20 |
4 |
广州佳葆仓储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仁霖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交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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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36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佳葆仓储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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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7-06-14 | 2021-02-05 |
5 |
佳葆(广东)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仁霖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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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41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佳葆(广东)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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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14 | 2021-02-01 |
6 |
广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交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广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829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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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829号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广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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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6-01-15 | 2016-12-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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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15民初507号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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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G8中缝 | 2020-07-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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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广州交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柱樑、宋晓光、一审被告弘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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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353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交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邓柱樑 宋晓光 弘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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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3535号邓柱樑、宋晓光、弘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交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柱樑、宋晓光、一审被告弘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民终13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50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50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六、七项;三、弘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AMCOCARGOSYSTEMSLIMITED)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交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返还经营运作资金116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11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第一、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总额应扣除邓柱樑已偿还的225000元);四、宋晓光对上述第一、三项判决确定的弘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AMCOCARGOSYSTEMSLIMITED)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宋晓光承责后,有权向弘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AMCOCARGOSYSTEMSLIMITED)追偿;五、邓柱樑对上述第一、三项判决确定的由弘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AMCOCARGOSYSTEMSLIMITED)应支付的律师费在686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剩余的其他债务在672015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柱樑承责后,有权向弘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AMCOCARGOSYSTEMSLIMITED)追偿;六、驳回广州交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74.6元,由广州交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40.2元,弘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AMCOCARGOSYSTEMSLIMITED)、邓柱樑、宋晓光共同承担2043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40元,由广州交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206元,邓柱樑负担4414元,宋晓光负担76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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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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