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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亿酒吧

    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坦洲镇沙贝路33号创益文化园商业中心10号商业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马健榕、郭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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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马健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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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罗明川、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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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执行人-罗明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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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郑正伟、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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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执行人-郑正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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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陈燕姗、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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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执行人-陈燕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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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郑正伟、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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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当事人-郑正伟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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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郑正伟、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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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当事人-郑正伟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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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郑正伟、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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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当事人-郑正伟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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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郑正伟、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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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当事人-郑正伟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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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郑正伟、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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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当事人-郑正伟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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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郑正伟、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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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当事人-郑正伟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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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1民初38295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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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829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鄢圣魁 段保成 被告- 蔡伟坤 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 方玉山 郭锐 方玉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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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段保成、鄢圣魁诉被告郭锐、方玉锋、方玉山、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蔡伟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郭锐、方玉锋、方玉山、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蔡伟坤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郭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鄢圣魁、段保成支付工程款11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1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郭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鄢圣魁、段保成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方玉锋、方玉山、蔡伟坤对被告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郭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8元,减半收取784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128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天亿酒吧有限公司、郭锐、方玉锋、方玉山、蔡伟坤负担(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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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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