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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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旭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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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2民初697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白旭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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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08 |
2 |
南昌圣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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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民再25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南昌圣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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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2-20 |
3 |
南昌圣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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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申1582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南昌圣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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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14 |
4 |
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白旭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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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12民初323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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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2-10 |
5 |
顾芬芬、汪庆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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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179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上诉人-顾芬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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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6-16 |
6 |
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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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执13号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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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1-07 | 2020-03-25 |
7 |
汪庆与顾芬芬、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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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2民初2038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汪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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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20-08-05 |
8 |
江霞、徐唐良等与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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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2民初58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徐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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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19-10-14 | 2020-08-28 |
9 |
焦志刚、史叶等与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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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2民初98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史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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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19-10-14 | 2020-08-28 |
10 |
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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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终1769号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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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7 | 2019-12-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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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月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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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12民初61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蔡月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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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月枫: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月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112民初字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月枫于2013年8月21日签订的《新建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36012200025654);二、由被告蔡月枫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8元,由被告蔡月枫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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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2 |
原告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小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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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12民初60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谭小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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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小峰: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2013年8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首付款245946.73元,违约金67146.39元,合计313093.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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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
3 |
原告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月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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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12民初61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蔡月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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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月枫: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2013年8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首付款248000元,违约金2480元,合计2504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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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
4 |
原告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月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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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12民初61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蔡月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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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月枫: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月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2013年8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36012200025654)并要求被告立即支付首付款计人民币248000元整,违约金2480元,合计2504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举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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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8 |
5 |
原告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小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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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12民初60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谭小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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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小峰: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小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2013年8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36012200027590)并要求被告立即支付首付款计人民币245946.73元整,违约金67146.39元,合计313093.1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举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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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8 |
6 |
原告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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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12民初61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廖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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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俊: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尤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2013年8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36012200025731)并要求被告立即支付首付款计人民币257263.53元整及资金占用费90137.67元,违约金25726.35元,合计373127.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举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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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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