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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骏企壹号

    海南骏企壹号商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金融贸易区南洋大厦第5层507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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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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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琼0108民初12574原告海南骏企壹号商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海南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万和酒店有限公司、海南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蔡伟勤、蔡伟基、王大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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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8民初12574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海南骏企壹号商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蔡伟基 蔡伟勤 王大强 海南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和酒店有限公司 海南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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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12574号海南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伟勤、王大强:本院受理原告海南骏企壹号商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海南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万和酒店有限公司、海南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蔡伟勤、蔡伟基、王大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8民初1257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骏企壹号商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75535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6月20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95710.01元、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拖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755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25%计)。二、被告海南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骏企壹号商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公告费人民币10000元、律师服务费人民币61600元。三、确认原告海南骏企壹号商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对被告海南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清澜新市区9066.6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文他项(2012)第W12224号]和31686.87平方米的在建工程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东莞市万和酒店有限公司、蔡伟勤、蔡伟基、王大强对被告海南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抵押物优先受偿后仍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海南骏企壹号商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8.3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海南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268.22元,原告海南骏企壹号商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负担740.0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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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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