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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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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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嘉兴乾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四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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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乾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一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连带地向原告支付违约股权转让对价款,包括投资本金123,295,890.41元,截至2021年6月7日的投资收益97,945,465.04元,以及以123,295,890.41元为基数,按年化收益率16%的标准,自2021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完成支付之日止的投资收益(暂计至2021年7月14日,合计为1,999,758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本案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1月30日9时在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严耿斌。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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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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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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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嘉兴乾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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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嘉兴乾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沪01民初1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准许原告嘉兴乾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9,361.94元,减半收取计679,680.9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嘉兴乾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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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3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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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嘉兴乾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四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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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乾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一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连带地向原告支付违约股权转让对价款,包括投资本金123,295,890.41元,截至2021年6月7日的投资收益97,945,465.04元,以及以123,295,890.41元为基数,按年化收益率16%的标准,自2021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完成支付之日止的投资收益(暂计至2021年7月14日,合计为1,999,758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本案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1月30日9时在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严耿斌。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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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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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20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嘉兴乾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四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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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206号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乾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一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成都均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炀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连带地向原告支付违约股权转让对价款,包括投资本金123,295,890.41元,截至2021年6月7日的投资收益97,945,465.04元,以及以123,295,890.41元为基数,按年化收益率16%的标准,自2021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完成支付之日止的投资收益(暂计至2021年7月14日,合计为1,999,758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本案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1月30日9时在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严耿斌。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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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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