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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除
  • 天行金属

    中山市小榄镇天行金属制品厂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福龙工业区L幢星棚(福龙物业:05008)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山市小榄镇天行金属制品厂、江门市锐舒特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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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天行金属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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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270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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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2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天行金属制品厂 被告- 江门市锐舒特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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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270号江门市锐舒特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天行金属制品厂与被告江门市锐舒特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锐舒特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天行金属制品厂支付货款564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6400元为计基数,从2015年9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支付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天行金属制品厂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2元,由被告江门市锐舒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江门市锐舒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评估机构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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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9
    2

    (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270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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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天行金属制品厂 被告- 江门市锐舒特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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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锐舒特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天行金属制品厂诉被告江门市锐舒特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8090.4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5809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从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江门市锐舒特电器有限公司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9日下午三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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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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