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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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心与天台瑞达汽车用品厂、范莲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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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3民初377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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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2-10 |
| 2 |
台州市路桥启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天台瑞达汽车用品厂、范莲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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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4民初34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市路桥启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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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09-14 |
| 3 |
台州市力行包装有限公司与天台瑞达汽车用品厂、范莲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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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4民初34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市力行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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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09-01 |
| 4 |
浙江三门港龙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天台瑞达汽车用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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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执32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港龙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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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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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门港龙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天台瑞达汽车用品厂、裘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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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民初23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三门港龙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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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19-06-18 | 2019-07-01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浙1023执2832号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8 | 详情 |
| 2 | (2021)浙1023执524号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0 | 详情 |
| 3 | (2020)浙1023执3709号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2 | 详情 |
| 4 | (2020)浙1004执4525号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7 | 详情 |
| 5 | (2019)浙1022执3229号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9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浙天台劳人仲案(2020)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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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天台劳人仲案(2020)6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朱小云 周超珍 被告- 天台瑞达汽车用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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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天台瑞达汽车用品厂(法定代表人范莲飞):本委受理的周超珍、朱小云与你单位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0年8月31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法律文书,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天台劳人仲案(2020)6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天台瑞达汽车用品厂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申请人周超珍代付社会保险费1549.14元。浙天台劳人仲案(2020)6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天台瑞达汽车用品厂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朱小云尚欠工资1000元;三、被申请人天台瑞达汽车用品厂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申请人朱小云代付社会保险费1549.14元。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联系电话:0576-83812375。本委地址:浙江省天台县工人西路100号407办公室。特此公告天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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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 2 |
浙天台劳人仲案(2020)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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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天台劳人仲案(2020)6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周超珍 被告- 天台瑞达汽车用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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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天台瑞达汽车用品厂(法定代表人范莲飞):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周超珍诉你单位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浙天台劳人仲案(2020)6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法律文书,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相关仲裁法律文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发布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本委定于2020年8月21日8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西路100号二楼天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天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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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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