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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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黎意玲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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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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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建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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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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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段玉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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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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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冯伟民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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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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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邹碧莲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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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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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春兰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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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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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崔荣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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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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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张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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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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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吴双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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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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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阮小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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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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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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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79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刘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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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20)粤1391财保58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程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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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06 | 2020-09-27 |
3 | (2019)粤0391民初5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黎康新 梁文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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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37 | 2019-05-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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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614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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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614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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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61498号程献力: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程献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61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各笔贷款尚欠本金、利息(各笔贷款本金、截止贷款到期日的利息详见附表二,之后的利息不再计收)及罚息、复利(罚息以各笔贷款项下当期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各笔贷款项下当期未还借款期内利息为基数,均自每期逾期之日起,按各案罚息利率标准分期计至各笔贷款到期日,此后各笔贷款的罚息以各笔贷款全部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各笔贷款尚欠期内利息为基数,均按各笔贷款罚息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金额详见附表二,由各被告负担,原告均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金额详见附表二),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附表一:(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日期格式:年/月/日)案号姓名性别/民族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尚欠本金尚欠利息利息暂计日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暂计日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0255王宇男/汉族12829.521036.742021-5-261410.69258.072021-5-26094.19061497张鉴东男/汉族93662.164578.062021-6-1610051.071640.362021-6-1601249.32061498程献力男/汉族47914.082155.682021-7-76013.44806.442021-7-7611.120附表二:(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日期格式:年-月-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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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2 |
(2021)粤0304民初602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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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602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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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60255号王宇: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王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60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各笔贷款尚欠本金、利息(各笔贷款本金、截止贷款到期日的利息详见附表二,之后的利息不再计收)及罚息、复利(罚息以各笔贷款项下当期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各笔贷款项下当期未还借款期内利息为基数,均自每期逾期之日起,按各案罚息利率标准分期计至各笔贷款到期日,此后各笔贷款的罚息以各笔贷款全部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各笔贷款尚欠期内利息为基数,均按各笔贷款罚息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金额详见附表二,由各被告负担,原告均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金额详见附表二),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附表一:(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日期格式:年/月/日)案号姓名性别/民族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尚欠本金尚欠利息利息暂计日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暂计日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0255王宇男/汉族12829.521036.742021-5-261410.69258.072021-5-26094.19061497张鉴东男/汉族93662.164578.062021-6-1610051.071640.362021-6-1601249.32061498程献力男/汉族47914.082155.682021-7-76013.44806.442021-7-7611.120附表二:(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日期格式:年-月-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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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3 |
(2021)粤0304民初614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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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614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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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61497号张鉴东: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张鉴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61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各笔贷款尚欠本金、利息(各笔贷款本金、截止贷款到期日的利息详见附表二,之后的利息不再计收)及罚息、复利(罚息以各笔贷款项下当期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各笔贷款项下当期未还借款期内利息为基数,均自每期逾期之日起,按各案罚息利率标准分期计至各笔贷款到期日,此后各笔贷款的罚息以各笔贷款全部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各笔贷款尚欠期内利息为基数,均按各笔贷款罚息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金额详见附表二,由各被告负担,原告均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金额详见附表二),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附表一:(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日期格式:年/月/日)案号姓名性别/民族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尚欠本金尚欠利息利息暂计日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暂计日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0255王宇男/汉族12829.521036.742021-5-261410.69258.072021-5-26094.19061497张鉴东男/汉族93662.164578.062021-6-1610051.071640.362021-6-1601249.32061498程献力男/汉族47914.082155.682021-7-76013.44806.442021-7-7611.120附表二:(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日期格式:年-月-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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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4 |
(2022)粤0304民初226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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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226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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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民初22642号朱好: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及证据一套。原告诉请如下:1、被告朱好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5329.83元(以人民币计,以下同)及利息16928.03元(含罚息和复利),合计42257.86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09月29日,其后利息(含罚息和复利)按照约定罚息利率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朱好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答辩期及举证期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7月20日14时30分,请准时到我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第八审判庭(详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参加庭审,审判员庄宁为本案主审法官,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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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
5 |
(2022)粤0304民初189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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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189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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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民初18943号蔡炽: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及证据一套。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蔡炽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9493.19元及利息人民币906.82元,罚息人民币5045.05元,复利人民币1027.57元,共计人民币26472.6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6月11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2、判令被告蔡炽承担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答辩期及举证期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8月9日14时30分,请准时到我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第八审判庭(详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参加庭审,审判员庄宁为本案主审法官,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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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
6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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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594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冀小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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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4民初5943号之一 冀小方: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冀小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4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冀小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日之前的金额详见附表三,暂计日之后罚息应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应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一),由原、被告分担(详见附表三)。原告已预交的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附表一(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日期格式:年/月/日) 案号 被告姓名 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 尚欠本金 尚欠利息 利息暂计日 罚息 复利 罚息、复利暂计日 案件受理费 5943 冀小方 22854.9 448.7 2021/7/14 1132.68 62.53 2021/7/14 412.47 附表二(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日期格式:年/月/日) 案号 被告姓名 经审理查明 贷款笔数 贷款本金 年利率 贷款期限(月) 还款方式 放款日 到期日 逾期日 5943 冀小方 1 19500 9% 6 等额本息 2020/11/17 2021/5/17 2021/3/7 2 8200 9% 6 2021/1/6 2021/7/6 2021/3/7 3 1700 9% 6 2021/1/25 2021/7/25 2021/3/7 4 4800 9% 6 2021/2/16 2021/8/16 2021/3/7 附表三(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日期格式: 年/月/日) 案号 被告姓名 判项 贷款笔数 各笔贷款尚欠本金 尚欠利息 尚欠罚息 尚欠复利 罚息利率 暂计日 诉讼费用分担 原告 被告 5943 冀小方 1 9774.24 157.36 1386.18 22.88 13.5% 2022/4/22 50 362.47 2 6858.73 155.09 903.67 21.63 13.5% 2022/4/22 3 1421.93 33.52 185.29 4.61 13.5% 2022/4/22 4 4800 114.42 601.45 15.13 13.5% 2022/4/22 合计 / 22854.90 460.39 3076.59 64.25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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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7 |
(2022)粤0304民初28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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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285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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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民初2858号之一于洪涛: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于洪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4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于洪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日之前的金额详见附表三,暂计日之后罚息和复利之和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一),由原、被告分担(详见附表三)。原告已预交的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附表一(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日期格式:年/月/日)案号被告姓名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尚欠本金尚欠利息利息暂计日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暂计日案件受理费2858于洪涛13882.6712.232020/3/9691.4579.592021/7/9184.15附表二(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日期格式:年/月/日)案号被告姓名经审理查明卡号贷款笔数贷款本金年利率贷款期限(月)还款方式放款日到期日逾期日2858于洪涛62××××××4911400016.92%12等额本息2020/3/92021/3/92021/2/102100016.92%122020/4/92021/4/92021/2/103120016.92%122020/5/102021/5/102021/2/104130016.92%122020/6/102021/6/102021/2/105140016.92%122020/7/142021/7/142021/2/106150016.92%122020/8/92021/8/92021/2/107170016.92%122020/9/92021/9/92021/2/108180016.92%122020/10/92021/10/92021/2/109200016.92%122020/11/102021/11/102021/2/1010210016.92%122020/12/92021/12/92021/2/1011240016.92%122021/1/102022/1/102021/2/10附表三(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日期格式:年/月/日)案号被告姓名判项贷款笔数各笔贷款尚欠本金尚欠利息尚欠罚息尚欠复利罚息利率暂计日诉讼费用分担原告被告2858于洪涛12421.6152.99492.8924.6618%2022/4/825159.152265.937.5455.133.4418%2022/4/83422.615.0580.796.6518%2022/4/84568.2924.3103.6210.4918%2022/4/85729.4236.71125.2415.3918%2022/4/86905.4751.8150.1421.1518%2022/4/871164.7775.12183.8329.8418%2022/4/881377.9498.96205.9737.7118%2022/4/891689.57133.86239.0849.9718%2022/4/8101937152.2261.2355.1018%2022/4/8112400204.83258.5661.3118%2022/4/8合计/13882.6853.362156.48315.7118%2022/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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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
8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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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181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凌乐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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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4民初1817号之一 凌乐沅: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凌乐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4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凌乐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日之前的金额详见附表三,暂计日之后罚息和复利之和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一),由原、被告分担(详见附表三)。原告已预交的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附表一(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日期格式:年/月/日) 案号 被告姓名 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 尚欠本金 尚欠利息 利息暂计日 罚息 复利 罚息、复利暂计日 案件受理费 1817 凌乐沅 39944.69 1585.69 2020/8/25 11217.06 2065.56 2021/7/1 1170.33 附表二(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日期格式:年/月/日) 案号 被告姓名 经审理查明 贷款笔数 贷款本金 年利率 贷款期限(月) 还款方式 放款日 到期日 逾期日 1817 凌乐沅 1 40000 15.48% 6 等额本息 2020/2/25 2020/8/25 2020/4/18 2 6400 13.932% 6 2020/3/23 2020/9/23 2020/4/18 附表三(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日期格式: 年/月/日) 案号 被告姓名 判项 贷款笔数 各笔贷款尚欠本金 尚欠利息 尚欠罚息 尚欠复利 罚息利率 暂计日 诉讼费用分担 原告 被告 1817 凌乐沅 1 33544.69 1332.96 11033.01 1016.88 18% 2022/4/8 25 1145.33 2 6400 252.73 2057.53 189.35 18% 2022/4/8 合计 / 39944.69 1585.69 13090.54 1206.23 18% 2022/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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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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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202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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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202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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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民初20229号刘志刚: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85088.9元及利息人民币2769.73元,罚息人民币697.15元,复利人民币139.9元,共计人民币88695.6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3月25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8月5日9时15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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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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