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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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与营口爱吉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营口市四方管件有限公司、营口市四方金属管业有限公司、陈万金、丁春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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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丁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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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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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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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02民调34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 被告- 张春华 营口齐福金银珠宝有限公司 牛冬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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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为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69950.94元及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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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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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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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02民调31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 当事人- 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营口市老边区永丰制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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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诉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为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9.82万元及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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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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