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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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委西市监罚处字〔2019〕047号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西所 |
当事人: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乐巢酒吧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乐巢酒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30183MA280RWL7F住所(住址):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57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裘晓华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无联系地址:******2019年5月21日,我局检查人员依法对位于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57号的“乐巢酒吧”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酒吧的仓库和酒水吧台冰柜中检查发现了一批瓶身上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啤酒,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同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查明:2019年4月10日,当事人从供货商“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前红食品经营部”处购进涉案商品“Hoegaarden”啤酒(购进数量2箱,每箱24瓶,共计48瓶,购进价格是每箱125元)、“ERDINGER”白啤酒(购进数量3箱,每箱12瓶,共计36瓶,购进价格是每箱110元)、“ERDINGER”黑啤酒(购进数量为3箱,每箱12瓶,共计24瓶,购进价格是每箱110元)、“1664BLANC”啤酒(购进数量3箱,每箱24瓶,共计72瓶,购进价格是每箱220元),放置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日2019年5月21日止,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询问调查,当事人已经销售上述涉案商品的具体种类、数量、销售单价及销售金额分别为:“Hoegaarden”啤酒,销售价格每瓶25元,销售数量36瓶,销售金额计900元;“ERDINGER”白啤酒,销售价格是每瓶40元,销售数量15瓶,销售金额计600元;“ERDINGER”黑啤酒,销售价格是每瓶40元,销售数量17瓶,销售金额计680元;“1664BLANC”啤酒,销售价格是每瓶30元,销售数量51瓶,销售金额计1530元。现场查获并扣押处理的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涉案产品的种类及数量分别为:“Hoegaarden”啤酒,检查当天予以扣押12瓶;“ERDINGER”白啤酒,检查当天予以扣押21瓶;“ERDINGER”黑啤酒,检查当天予以扣押19瓶;“1664BLANC”啤酒,检查当天予以扣押21瓶。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商品购进金额为1570元(按购进涉案商品的购进数量及购进价格计算),违法所得2759.2元(按销售数量及销售价格减去购进价格计算),故本案货值金额为4329.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提取单5张,证明当事人现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3.当事人进货票据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4329.2元、违法所得2759.2元的事实。2019年8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富委西)市监罚听告字〔2019〕04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视作放弃该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4329.2元,违法所得275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扣押在案的无中文标签的上述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2759元;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7300元。共计罚没款10059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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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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