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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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慈)应急罚〔2019〕402号 |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1日对宁波萌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萌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现场有一名从业人员(周年定)正在从事焊接作业,但未能提供焊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1名电工(张宾)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至2019年10月09日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处时,该公司员工(周年定)仍未取得焊接特种作业上岗证,正在从事焊接作业,1名电工(张宾)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10月09日,本机关依法向宁波萌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1名焊工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待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1名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须经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考核合格后,待取得有效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各1份,证明宁波萌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3份,证明宁波萌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的情况属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萌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依法向宁波萌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宁波萌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陈述、申辩。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本机关认为宁波萌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宁波萌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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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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