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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邑房地产

    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镇拥护社区居委会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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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G48 2017-07-0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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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12民初126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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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0112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36700.39元;二、被告张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三、驳回原告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3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被告张垒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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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9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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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12民初126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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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011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756903.62元;二、被告张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三、驳回原告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9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人民币260元、保全费人民币4420元,由被告张垒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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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3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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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12民初1266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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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011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756903.62元。二、被告张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三、驳回原告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9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人民币260元、保全费人民币4420元,由被告张垒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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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01
    4

    (2016)云0102民初76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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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云0102民初76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 被告- 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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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7603号肖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诉你(们)、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提出对被告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760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撤回对被告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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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6
    5

    (2016)云0102民初4553、45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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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 被告- 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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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4553、4555号张垒: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诉你及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期办理抵押手续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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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14
    6

    (2016)云0102民初7601-76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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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云0102民初7601-76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 当事人- 云南城投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广基瑞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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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7601-7605号张荣美、汤欢、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妍、昆明广基瑞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音、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艾巾莉、云南城投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立勇、鲁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期办理抵押手续的违约金;3.判令地产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对取得抵押权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款优先受偿;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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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11
    7

    (2016)云0102民初7601-76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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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云0102民初7601-76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 当事人- 云南城投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广基瑞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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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7601-7605号张荣美、汤欢、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妍、昆明广基瑞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音、云南城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艾巾莉、云南城投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立勇、鲁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期办理抵押手续的违约金;3.判令地产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对取得抵押权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款优先受偿;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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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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