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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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民终12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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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1-16 |
| 2 |
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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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69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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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07-27 |
| 3 |
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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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15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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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12-24 |
| 4 |
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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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15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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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12-24 |
| 5 |
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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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15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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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12-24 |
| 6 |
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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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15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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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12-24 |
| 7 |
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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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15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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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12-24 |
| 8 |
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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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15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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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12-24 |
| 9 |
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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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15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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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12-24 |
| 10 |
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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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15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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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7-01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云0102民初128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被告- 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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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G78 | 2019-01-31 |
| 2 | (2018)云0102民初128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被告- 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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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G78 | 2019-01-31 |
| 3 | (2018)云0102民初128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被告- 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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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9-01-31 |
| 4 | (2017)云0102民初128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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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9-01-31 |
| 5 | (2018)云0102民初128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被告- 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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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9-01-31 |
| 6 | (2018)云0102民初128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被告- 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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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G78 | 2019-01-31 |
| 7 | (2017)云0102民初128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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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9-01-31 |
| 8 | (2017)云0102民初128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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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9-01-31 |
| 9 | (2017)云0102民初128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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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9-01-31 |
| 10 | (2017)云0102民初128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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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9-01-31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云01民终6903号之一补正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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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690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 林振丰 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 昆明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 昆明佳好置业有限公司 韩伟 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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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民终6903号之一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昆明佳好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本院受理的(2020)云01民终6903号上诉人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昆明佳好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2020)云01民终690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本院制作(2020)云01民终69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审民事判决案号“(2019)云0102民初1562号”应更正为:“(2018)云0102民初156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民终69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二庭四楼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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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 2 |
(2018)云0102民初15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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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15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 被告- 昆明佳好置业有限公司 昆明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林振丰和韩伟 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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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1562号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昆明佳好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林振丰和韩伟:本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02民初15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8)云010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3行:“(2019)云0102民初1562号”应补正为:“(2018)云0102民初1562号”;第16页第14行:“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支付利息9000”应补正为:“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支付利息90000”。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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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 3 |
(2020)云01民终69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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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69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 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 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 昆明佳好置业有限公司 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昆明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 林振丰 韩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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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民终6903号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昆明佳好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本院受理(2020)云01民终6903号上诉人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昆明佳好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01民终69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请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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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 4 |
(2020)云01民终6168-6173、6176-6180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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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 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 林振丰 韩伟 林振宇 范克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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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民终6168-6173、6176-6180号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林振宇、范克平:本院受理(2020)云01民终6168-6173、6176-6180号上诉人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林振宇、范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上诉人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01民终6168-6173、6176-61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2020)云01民终6168-6173、6176-6180号十一案按上诉人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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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 5 |
(2018)云01民初2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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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初2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被告- 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 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 昆明佳好置业有限公司 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昆明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 林振丰 韩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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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民初220号昆明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诉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昆明佳好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2018)云0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一、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依法改判上诉人只应承担12250万元的抵押责任;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费。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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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1 |
| 6 |
(2018)云01民初2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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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初2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被告- 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 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 昆明佳好置业有限公司 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昆明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 韩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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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民初220号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昆明佳好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韩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250万元;二、被告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支付截止2018年10月31日的利息、逾息利息、复利共计18169268.96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22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6%上浮30%后计算逾期利息及复利;三、被告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49573.90元;四、若被告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对被告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42401、201542402、201542403、201542404、201542405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若被告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对被告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42401、201542403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昆明佳好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0199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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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 7 |
(2018)云0102民初字15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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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字15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 当事人- 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 昆明佳好置业有限公司 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 昆明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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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字1562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昆明佳好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2019)云0102民初字156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人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10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二、请求判令由被上述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门人民法庭502室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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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 8 |
(2017)云0102民初128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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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28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当事人- 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 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 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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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12858号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林振宇、范克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诉你们及被告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云0102民初12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贷款本金户余额人民币100万元及截至2017年10月22日的本金户利息11082.5元、表内欠息额94240元、表内欠息利息1044.41元;并支付罚息(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贷款本金户余额还清之日止,以尚欠贷款本金户余额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54%计算)和复利(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表内欠息额还清之日止,以尚欠表内欠息额人民币942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54%计算);二、由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三、由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支出的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1306元;四、由被告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林振宇、范克平对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的判决前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林振宇、范克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28元,由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林振宇、范克平共同负担;被告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林振宇、范克平负担后,有权向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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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 9 |
(2017)云0102民初128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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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28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当事人- 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 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 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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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12849号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林振宇、范克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诉你们及被告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云0102民初12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贷款本金户余额人民币200万元及截至2017年10月22日的本金户利息14105元、表内欠息额207700元、表内欠息利息1464.8元;并支付罚息(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贷款本金户余额还清之日止,以尚欠贷款本金户余额人民币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54%计算)和复利(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表内欠息额还清之日止,以尚欠表内欠息额人民币207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54%计算);二、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0万元;三、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2623元;四、被告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林振宇、范克平对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的判决前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林振宇、范克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12元,由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林振宇、范克平共同负担;被告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林振宇、范克平负担后,有权向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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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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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28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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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28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当事人- 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 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 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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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12857号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林振宇、范克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诉你们及被告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云0102民初12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贷款本金户余额人民币100万元及截至2017年10月22日的本金户利息11082.5元、表内欠息额94240元、表内欠息利息1044.41元;并支付罚息(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贷款本金户余额还清之日止,以尚欠贷款本金户余额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54%计算)和复利(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表内欠息额还清之日止,以尚欠表内欠息额人民币942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54%计算);二、由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三、由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支出的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1306元;四、由被告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林振宇、范克平对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的判决前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林振宇、范克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28元,由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林振宇、范克平共同负担;被告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云南铁公鸡物流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林振宇、范克平负担后,有权向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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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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