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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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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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3民初22723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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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2 |
2 |
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君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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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21执577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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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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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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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33执100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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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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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芜湖稳达陆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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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执23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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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2-16 |
5 |
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德顺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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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恢112、1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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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1-01-01 |
6 |
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德顺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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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恢1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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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1-01-01 |
7 |
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长运申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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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3民初9109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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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20-08-29 | 2020-12-07 |
8 |
谢文美与罗国民、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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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22民初222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谢文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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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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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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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33执100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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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08-13 |
10 |
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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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33执100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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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08-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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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7民初371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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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371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柏茂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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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柏茂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柏茂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22)粤0307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鑫柏茂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退还押金29000元,并自行取回夏普MX-4111N复印机;二、被告深圳市鑫柏茂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787.75元;三、驳回原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12元,由原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39.77元,被告深圳市鑫柏茂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83.35元。被告深圳市鑫柏茂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原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迳付案件受理费583.3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注:本公告于2022年5月23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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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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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371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柏茂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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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柏茂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柏茂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22)粤0307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鑫柏茂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退还押金29000元,并自行取回夏普MX-4111N复印机;二、被告深圳市鑫柏茂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787.75元;三、驳回原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12元,由原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39.77元,被告深圳市鑫柏茂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83.35元。被告深圳市鑫柏茂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原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迳付案件受理费583.3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注:本公告于2022年5月23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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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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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恢112号公告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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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恢112-1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长沙德顺物流有限公司 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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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恢112-113号长沙德顺物流有限公司、曹阳:关于申请执行人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德顺物流有限公司、曹阳买卖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91民特43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391民初2502、2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恢112-1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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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4 |
(2019)粤0391民初2501-25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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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2501-2503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长沙德顺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曹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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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曹阳、长沙德顺物流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阳、第三人长沙德顺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共三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2501-250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曹阳、长沙德顺物流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0月25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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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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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东清、何清华与被告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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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32民初2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何清华 何东清 被告- 兴国易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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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赣0732民初229号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东清、何清华诉兴国易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1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762272L联系电话:0797-5323787二○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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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
6 |
(2018)粤0391执230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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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23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德顺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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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2309号长沙德顺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特4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23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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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7 |
(2018)粤0391执193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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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19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德顺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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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1931号长沙德顺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特4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19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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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
8 |
(2018)粤0391执163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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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16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德顺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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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1633号长沙德顺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特4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16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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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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