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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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小坤、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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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2民初3318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李小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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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9-07 |
2 |
张永军、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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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2民初3321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张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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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9-07 |
3 |
胡雪姣、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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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2民初3323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胡雪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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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8-18 |
4 |
张嫱、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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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2民初3324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张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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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8-18 |
5 |
叶红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城北支行、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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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民初79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叶红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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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8-15 |
6 |
陈育豪、大连市金融发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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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行终32号 | - |
上诉人-陈育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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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26 |
7 |
王诏、郭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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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7民终47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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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6-30 |
8 |
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陆赞马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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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辖终7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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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2-04 |
9 |
王诏等诉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贵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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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02民初155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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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31 |
10 |
王诏、郭江等与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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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02民初155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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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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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4民初2786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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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31 |
2 | (2018)粤0113民初1745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大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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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4-04 |
3 | (2018)粤0104民初2786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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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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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35190号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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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519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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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5190号容婵、于硕:本院受理原告王珏诉被告冯林峰、叶翠、于硕、容婵、李端、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上诉状【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驳回被上诉人王珏的起诉;二、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王珏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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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2 |
(2020)粤0307民初35190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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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51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珏 被告- 冯林峰 李端 容婵 叶翠 于硕 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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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5190号于硕、容婵:原告王珏与被告叶翠、容婵、于硕、冯林峰、李端、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5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在被告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平台的全部交易无效。二、被告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款项839925.27及利息(以839925.27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9月1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即2020年9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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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3 |
(2021)粤0307民初14799号应诉、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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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79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徐永军 被告- 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叶翠 冯林峰 于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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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799号叶翠、冯林峰、于硕、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原告徐永军与被告叶翠、冯林峰、于硕、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79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89663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02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三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法院联系人:伍晖电话:0755-2892310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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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4 |
(2020)粤0307民初3519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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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51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珏 被告- 叶翠 容婵 于硕 冯林峰 李端 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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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5190号容婵、于硕、李端:本院受理王珏诉叶翠、容婵、于硕、冯林峰、李端、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在被告六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全部交易无效;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六返还原告交易资金839925.27元及利息(以839925.2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三、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六名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定于2021年3月4日14时30分在龙岗区法院横岗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2月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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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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