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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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越工商处字[2019]64号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玩心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MA59DRY64D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利亚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路289号生活综合楼经营范围: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批发;计算机零售;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工艺品批发;工艺美术品零售;艺(美)术品、收藏品鉴定、咨询服务;艺术表演场馆管理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戏剧艺术辅导服务;表演艺术辅导服务;摄影艺术辅导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群众参与的文艺类演出、比赛等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策划;体育营销策划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办公设备耗材批发;办公设备批发;办公设备耗材零售;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经查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18年11月29日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并公示2017年度报告,超过国家规定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证据如下: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四、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五、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州):广州玩心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提交并公示情况查询结果;六、穗工商管责字第3273号《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公告形式于2018年7月9日在广州日报刊登《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穗工商管〔2018〕210号)。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穗越工商告字(2019)第0201812040000352-000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未在规定期内公示2017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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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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