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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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姝瑭与云南能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云南能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润城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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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12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王姝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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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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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2民初46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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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466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云南能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能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毛云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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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4660号毛云辉: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云0102民4660号原告云云南能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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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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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36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能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侯汝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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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能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子仪、侯汝贞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银子仪就(2020)云0112民初1368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1368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云南能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云南能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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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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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36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能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侯汝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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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能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子仪、侯汝贞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2民初13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银子仪、侯汝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云南能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和押金共200000元,并支付原告云南能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逾期退款利息损失20000元;二、驳回原告云南能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888元由被告银子仪、侯汝贞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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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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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36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能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侯汝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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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能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子仪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追加侯汝贞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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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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