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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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29-023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03-2714:15:00,温州市中燃华颢燃气有限公司后京供应站在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上伊村庵前山山脚的燃气瓶库东首平台上,存放已充装规格50kg气瓶8瓶,已充装规格15kg气瓶5瓶,平台上还存放了规格50kg空瓶3个,规格15kg空瓶15个。当事人现场已出示燃气经营许可证一份,编号:浙201903010004P。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丰门中队2020-05-2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丰门中队2020-0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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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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