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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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祝节荣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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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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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严金花、应毛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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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严金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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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田茂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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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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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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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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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陶发会、江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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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陶发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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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于竣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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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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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傅方平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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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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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陆光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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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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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王捷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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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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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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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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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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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213民初80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被告- 刘兴 王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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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G22 | 2018-10-16 |
2 | (2018)浙0213民初801号 | - |
原告-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被告- 刘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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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G84 | 2018-05-13 |
3 | (2016)沪0115民初1557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陈忆芬 被告- 项海良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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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14 | 2016-11-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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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06民初70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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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民初7099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被告- 王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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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6****3132):本院受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7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保险代偿款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保险代偿款5260元;三、驳回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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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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