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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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明、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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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91执恢266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当事人-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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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2-27 | 2021-03-01 |
2 |
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汇进升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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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终9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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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3-10 |
3 |
河南鑫融基金控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赛微云计算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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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91执恢918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融基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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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6-28 |
4 |
河南鑫融基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夏海纳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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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执280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融基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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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06-05 |
5 |
黄土珍、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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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异3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董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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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07 | 2020-05-21 |
6 |
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秦笃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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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6043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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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19-07-29 | 2019-08-21 |
7 |
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秦笃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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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6043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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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19-07-24 | 2019-08-23 |
8 |
邓宝洪与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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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49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邓宝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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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3-08 | 2019-07-03 |
9 |
河南鑫融基金控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赛微云计算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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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17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融基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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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3-04 | 2019-09-16 |
10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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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执9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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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5 00:00:00 | 2019-02-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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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最高法民终9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惠州市客家源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福建汇进升投资有限公司 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莫满发 戴笑英 邓耀海 黄会连 廖新穗 李丽嫚 董斌 李艳 欧阳文斌 周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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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8-13 |
2 | (2016)粤民初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汇进升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莫满发 戴笑英 邓耀海 黄会连 廖新穗 李丽嫚 董斌 李艳 欧阳文斌 周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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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22 | 2019-08-15 |
3 | (2016)粤民初63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福建汇进升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莫满发 戴笑英 邓耀海 黄会连 廖新穗 李丽嫚 董斌 李艳 欧阳文斌 周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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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18G19中缝 | 2018-12-30 |
4 | (2017)最高法民辖终365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莫满发 戴笑英 邓耀海 黄会连 廖新穗 李丽嫚 董斌 李艳 欧阳文斌 周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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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8-10-28 |
5 | (2017)粤1972民初10495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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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3-23 |
6 | (2017)最高法民辖终365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戴笑英 被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 邓耀海 黄会连 董斌 李艳 廖新穗 李丽嫚 莫满发 欧阳文斌 周红 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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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8-02-08 |
7 | -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刘晓芳 李明 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市客家源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嘉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和天下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和天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和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莫满发 邓耀海 董斌 廖新穗 欧阳文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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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8-01-18 |
8 | (2017)豫01民初4947号 | - |
原告- 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斌 开封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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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7 | 2017-12-19 |
9 | (2017)最高法民终5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莫满发 被上诉人- 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邓耀海 廖新穗 欧阳文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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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G65 | 2017-11-09 |
10 | (2016)豫民初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邓耀海 廖新穗 欧阳文斌 董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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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龙江县人民法院 | G20 | 2017-03-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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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豫0305执147号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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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1186号之二-公告上诉状-董斌、莫满发、邓耀海、廖新穗、李明、李丽嫚、李艳、周红、刘晓芳、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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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8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董玮 被告- 黄土珍 董斌 莫满发 邓耀海 廖新穗 欧阳文斌 李明 李丽嫚 李艳 周红 刘晓芳 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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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86号之二董斌、莫满发、邓耀海、廖新穗、李明、李丽嫚、李艳、周红、刘晓芳、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董玮与被告黄土珍、董斌、莫满发、邓耀海、廖新穗、欧阳文斌、李明、李丽嫚、李艳、周红、刘晓芳、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董玮上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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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2 |
(2020)粤1972民初1186号之一-公告判决-黄土珍、董斌、莫满发、邓耀海、廖新穗、李明、李丽嫚、李艳、周红、刘晓芳、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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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8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董玮 被告- 黄土珍 董斌 莫满发 邓耀海 廖新穗 欧阳文斌 李明 李丽嫚 李艳 周红 刘晓芳 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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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86号之一黄土珍、董斌、莫满发、邓耀海、廖新穗、李明、李丽嫚、李艳、周红、刘晓芳、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董玮与被告黄土珍、董斌、莫满发、邓耀海、廖新穗、欧阳文斌、李明、李丽嫚、李艳、周红、刘晓芳、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董玮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13.94元(原告方申请缓缴获批准),由原告董玮负担,待本判决生效后迳付本院。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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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3 |
(2018)粤1972执8241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商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明、李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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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82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土珍 被告- 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万商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莫满发 邓耀海 廖新穗 董斌 欧阳文斌 李明 李丽嫚 李艳 周红 刘晓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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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8241号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商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明、李艳、刘晓芳: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土珍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商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莫满发、邓耀海、廖新穗、董斌、欧阳文斌、李明、李丽嫚、李艳、周红、刘晓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民终6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0000000元,利息、违约金1006367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39000元(暂计),律师费392054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245000元,受理费155013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8315元,合计31012954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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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4 |
(2017)粤1972民初10495号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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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49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邓宝洪 被告- 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莫满发 邓耀海 廖新穗 董斌 欧阳文斌 李明 李丽嫚 李艳 周红 刘晓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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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495号之二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莫满发、邓耀海、廖新穗、董斌、欧阳文斌、李丽嫚、李艳、周红、刘晓芳:本院受理原告邓宝洪诉被告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莫满发、邓耀海、廖新穗、董斌、欧阳文斌、李明、李丽嫚、李艳、周红、刘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李阳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波、人民陪审员李慧霞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由汤锋担任。本案定于2018年5月31日10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莞长路158号)33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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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3 |
5 |
(2017)粤1972民初1049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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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49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邓宝洪 被告- 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莫满发 邓耀海 廖新穗 董斌 欧阳文斌 李明 李丽嫚 李艳 周红 刘晓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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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495号之一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斌、李明、李艳、刘晓芳:本院受理原告邓宝洪诉被告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莫满发、邓耀海、廖新穗、董斌、欧阳文斌、李明、李丽嫚、李艳、周红、刘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27000000元,利息1309499.97元,逾期违约金12690000元,共计40999499.97元(其中利息以27000000元为本金,暂从2015年6月8日计至2015年9月7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85%的四倍计算利息,为1309499.97元;从2015年9月8日至2017年8月23日,违约金以270000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为12690000元)。逾期违约金计算至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清偿完毕为止;2.被告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合法维权律师费581994元;3.被告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莫满发、邓耀海、廖新穗、董斌、欧阳文斌、李明、李丽嫚、李艳、周红、刘晓芳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清偿上述款项;4.被告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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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9 |
6 |
(2016)粤1972民初172号送达民事上诉状(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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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土珍 被告- 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莫满发 邓耀海 廖新穗 董斌 欧阳文斌 李明 李丽嫚 李艳 周红 刘晓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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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72号送达民事上诉状(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7-03-27已浏览:148文章来源:原创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土珍诉被告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莫满发、邓耀海、廖新穗、董斌、欧阳文斌、李明、李丽嫚、李艳、周红、刘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内容如下:被告李明不服(2016)粤197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2016)粤197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改判驳回黄土珍要求李明承担律师费和担保费共计637054元的诉讼请求;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可在民事上诉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逾期不提交答辩状,本院将本案移交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上一篇(2017)粤1972执1805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王怡文)下一篇(2017)粤1972执1569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梁国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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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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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72号送达民事判决书(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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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土珍 被告- 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莫满发 邓耀海 廖新穗 董斌 欧阳文斌 李明 李丽嫚 李艳 周红 刘晓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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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72号送达民事判决书(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莫满发、邓耀海、廖新穗、董斌、欧阳文斌、李丽嫚、李艳、周红)更新时间:2017-03-20已浏览:260文章来源:原创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莫满发、邓耀海、廖新穗、董斌、欧阳文斌、李丽嫚、李艳、周红:本院受理原告黄土珍诉被告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莫满发、邓耀海、廖新穗、董斌、欧阳文斌、李明、李丽嫚、李艳、周红、刘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粤197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土珍偿还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两者合并计算,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分别从2015年6月13日以及2016年6月1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以年利率24%为限);二、限被告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土珍支付律师费392,054元和担保费245,000元;三、限被告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浩高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丹成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尚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宁贸易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莫满发、邓耀海、廖新穗、董斌、欧阳文斌、李明、李丽嫚、李艳、周红、刘晓芳对第一、二判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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