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临市监处〔2019〕158号 | 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网店四种包括“伞”的商品的展示图片上印制的图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能够主动改正,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及《关于规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意见》(浙工商法〔2015〕9号)中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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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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