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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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9573号原告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守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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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957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守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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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9573号陈守廉(公民身份号码:441602199311152212):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守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734.05元及违约金(物业管理服务费从2020年1月1日起计至2021年3月31日止,按每月182.27元计算。违约金从欠费当月10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0.1%缴纳,违约金的总额以不超过所欠费用总额为限)。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公摊电费159.99元及违约金(公摊电费从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违约金从欠费当月10日起每日按应付电费的0.1%缴纳,违约金的总额以不超过所欠费用总额为限)。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公摊水费57.25元及违约金(公摊水费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违约金从欠费当月10日起每日按应付水费的0.1%缴纳,违约金的总额以不超过所欠费用总额为限)。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1-3项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公摊水电费合计金额为3478.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539809052021-07-0218:09:47:783(2021)粤0113民初9573号原告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守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李文娣,联系,被告,地址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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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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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民初1700号原告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浩、潘锦威、姜海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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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民初170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程浩 潘锦威 姜海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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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7民初1700号潘锦威、姜海冬: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浩、潘锦威、姜海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7民初17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一、原告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被告程浩拖欠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物业服务费及公共水电分摊费(不含2018年3月)如下:(12040.74元+145元)×8个月=97485.92元,扣除三被告预付的商铺管理费保证金12040.74元以及5000元水电费押金,实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公共水电分摊费为:97485.92元-12040.74元-5000元=80445.18元。二、本协议第一项确定的欠费总额80445.18元,被告程浩自愿分四期付款如下:第一期于2019年12月5日前支付20111元;第二期于2020年3月5日前支付20111元;第三期于2020年6月5日前支付20111元;第四期于2020年9月5日前支付20112.18元给原告。如被告程浩逾期付款,则以欠付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逾期利息给原告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679元,由被告程浩于2019年12月5日前支付径付给原告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本协议第一项确定的欠费总额80445.18元及第三项确定的诉讼费1679元,被告程浩愿意先行承担支付责任后,再向被告潘锦威、姜海冬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528303272019-09-1917:01:27:376(2019)粤0117民初1700号原告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浩、潘锦威、姜海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物业,程浩,原告,逾期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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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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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民初1700号原告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浩、潘锦威、姜海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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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民初170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程浩 潘锦威 姜海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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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7民初1700号潘锦威、姜海冬:原告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浩、潘锦威、姜海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追回荔山雅筑一期S1栋1单元01、1068、1070-201至1070-218、1072-1088商铺的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的商业物业服务费96679.06元、公共水费分摊费1160元及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合同商业物业费违约金55069.9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9年9月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526220342019-06-0416:01:17:745(2019)粤0117民初1700号原告广州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浩、潘锦威、姜海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举证,物业,期限,通知书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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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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