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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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珠海市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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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3执9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珠海市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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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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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珠海市之山水产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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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3执188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当事人-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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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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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珠海市绚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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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执260号之四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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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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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甘门铝型材厂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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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3执恢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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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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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甘门铝型材厂、斗门县甘海铝型材厂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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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3执恢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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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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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皇庭律师事务所、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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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执复10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广东皇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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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7 | 2019-08-29 |
7 |
毛栋与刘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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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民初16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毛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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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19-07-08 | 2019-07-22 |
8 |
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邓树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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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执63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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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19-05-06 | 2019-05-22 |
9 |
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陈家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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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民初58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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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19-04-16 | 2019-07-09 |
10 |
广东皇庭律师事务所、黄可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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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执异1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异议人-广东皇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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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19-04-15 | 2019-05-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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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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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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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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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3民初223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曾繁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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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曾繁茂: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繁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403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繁茂于2014年8月6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二、被告曾繁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桥北二路9号、11号、13号房屋腾退给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三、被告曾繁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租金45383.2元;四、被告曾繁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被告曾繁茂实际腾退房屋之日的租金(租金按每月3679.04元的标准计算);五、被告曾繁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的违约金(以当月所欠租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当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驳回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计1038元(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曾繁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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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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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3民初153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绚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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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珠海市绚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绚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403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绚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二、被告珠海市绚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腾退位于斗门区井岸镇龙井路432号四楼的房屋;三、被告珠海市绚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8518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共计33892.09元;第二部分为2018年11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28518元为基数,按每日5‰的标准,从2018年11月1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四、被告珠海市绚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之后的租金(按照每月3126元的标准,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至被告珠海市绚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腾退之日止);五、驳回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608元,由被告珠海市绚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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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8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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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2060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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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赵云: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宏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监督卡、“五个严禁”及处理办法、地址确认书、增加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之日起的第4日上午9时(即2017年12月22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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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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