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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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润和天泽城市立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侨鑫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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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731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润和天泽城市立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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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9-07 |
2 |
侨鑫集团有限公司、梁某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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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437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侨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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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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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鑫集团有限公司、林某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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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435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侨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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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8-18 |
4 |
侨鑫集团有限公司、黄某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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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43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侨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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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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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永民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侨鑫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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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456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永民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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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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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鑫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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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389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侨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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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9-07 |
7 |
侨鑫集团有限公司、赵应琼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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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申531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侨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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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9 | 2021-01-01 |
8 |
侨鑫集团有限公司、汪燕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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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申533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侨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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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9 | 2021-01-01 |
9 |
侨鑫集团有限公司、李全胜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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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申532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侨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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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9 | 2021-01-01 |
10 |
梁慧敏与侨鑫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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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166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梁慧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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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1-05-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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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民初15040号蒋雪梅与广州瑞驰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侨鑫集团有限公司、谭雪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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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504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蒋雪梅 被告- 谭雪莹房屋纠纷一 广州瑞驰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侨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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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5040号谭雪莹、广州瑞驰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蒋雪梅诉被告广州瑞驰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侨鑫集团有限公司、谭雪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504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蒋雪梅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228元,由原告蒋雪梅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39405052021-05-2621:34:19:31联系人:陈世彬、李新程(2020)粤0106民初15040号蒋雪梅与广州瑞驰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侨鑫集团有限公司、谭雪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谭雪莹、广州瑞驰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联系人:陈世彬、李新程电话:830086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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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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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3896号侨鑫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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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389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侨鑫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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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3896号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侨鑫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3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侨鑫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25日租金65604.9元。二、被告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侨鑫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7月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317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6日起算、2019年8月1日至21日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601.84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6日起算,均按照每逾期一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每期违约金均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三、被告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侨鑫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3日期间房屋使用费21321.6元。四、被告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已付原告侨鑫集团有限公司的租赁保证金83992元归原告侨鑫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五、被告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侨鑫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解约违约金36317元。六、驳回原告侨鑫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69元,由原告侨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17元,被告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252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7557662021-01-1516:11:16:118联系人:马俏婵、秦雯(2020)粤0106民初13896号侨鑫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一月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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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3 |
(2020)粤0106民初37325号侨鑫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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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732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侨鑫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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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7325号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侨鑫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5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243702020-12-2316:40:44:829联系人:霍冬冬、吴海坚(2020)粤0106民初37325号侨鑫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霍冬冬、吴海坚电话:830086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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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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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0743号广州汉锐渝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侨鑫集团有限公司、东方药林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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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074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汉锐渝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侨鑫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药林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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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40743号东方药林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汉锐渝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侨鑫集团有限公司、东方药林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40743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侨鑫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汉锐渝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44000元;二、被告侨鑫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汉锐渝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4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汉锐渝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6元,由原告广州汉锐渝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65元、被告侨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91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6391992020-11-0615:41:32:673联系人:黄颖、张翼(2019)粤0106民初40743号广州汉锐渝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侨鑫集团有限公司、东方药林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东方药林药业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联系人:黄颖、张翼电话:830085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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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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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5040号蒋雪梅与广州瑞驰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侨鑫集团有限公司、谭雪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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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504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蒋雪梅 被告- 广州瑞驰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侨鑫集团有限公司 谭雪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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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5040号谭雪莹、广州瑞驰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蒋雪梅诉被告广州瑞驰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侨鑫集团有限公司、谭雪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蒋雪梅诉请本院判令:1、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回还款项592799元;2、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装修运营费15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28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6359022020-11-0415:52:25:299联系人:唐薇、王伟雄(2020)粤0106民初15040号蒋雪梅与广州瑞驰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侨鑫集团有限公司、谭雪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谭雪莹、广州瑞驰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联系人:唐薇、王伟雄电话:830086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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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6 |
(2020)粤0106民初13896号侨鑫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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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389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侨鑫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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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3896号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侨鑫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除公告送达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告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日的租金76265.70元及违约金57493.44元(以当月应交租金36317元为本金,按毎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当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3月30日),合计:133759.14元;2、判令被告就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62号之一侨鑫国际金融中心(商业裙楼)第二层205单元支付的租赁保证金83992元归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自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3日止的占用费,合计33431.54元(计算标准:36317×12个月÷365天×14天×2倍=每日占用费用;4、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370079.70元【计算标准:剩余租赁期内租金总金额的30%,即(36317元/月×7+39619元/月×12+41996元/月×12)×30%】;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强制清退费用5661.3元(清洁人工费为人民币810元,计算公式为60元/人/小时×9人×1.5小时;物品清运费为人民币4851.30元,计算公式为161.71平方米×30元/平方米);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被告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700182020-09-1718:04:32:549联系人:梁雅芝、秦雯(2020)粤0106民初13896号侨鑫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广州富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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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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