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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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消)行罚决字〔2020〕0126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绍兴生态产业园的浙江时光家纺有限公司2号生产车间内的疏散通道上放置了机器及该车间楼梯间内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造成人员通行受阻,属于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浙江时光家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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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绍越(消)行罚决字〔2020〕0128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绍兴生态产业园的浙江时光家纺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时光家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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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绍越(消)行罚决字〔2020〕0127号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绍兴生态产业园的浙江时光家纺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的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时光家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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