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尤凯、田立华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冀06执复3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7 | 2021-04-29 |
2 |
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建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冀0623民初4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5-28 |
3 |
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富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冀0623民初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3-17 |
4 |
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冀0623民初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3-17 |
5 |
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隗伟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冀0623执保314号 | - |
当事人-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10 |
6 |
王富民、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冀0623执保313号 | - |
当事人-王富民
...
展开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10 |
7 |
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富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冀0623财保35号 | - |
申请人-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31 |
8 |
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隗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冀0623财保36号 | - |
申请人-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31 |
9 |
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强、刘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0)冀0623民初22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03 |
10 |
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丽君、魏小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0)冀0623民初22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涞水县亚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G73 | 2018-04-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冀0623执517号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涞水县亚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
展开
|
(2020)冀0623执517号 | - |
当事人- 涞水县亚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冀0623执517号之二涞水县亚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李元元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0623民初1299号判决书,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向你公司邮寄送达执行手续未果,现向你公司送达(2020)冀0623执5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督促履行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2020)冀0623执517号、(2020)冀0623执5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起十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09-21 |
2 |
(2019)冀0623民初1299号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元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
展开
|
(2019)冀0623民初12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涞水县亚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李元元 收起
...
展开
|
李元元: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涞水县亚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李元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623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涞水县亚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0万元及计算至2017年9月23日的利息4297503.76元,共计11397503.76元;2017年9月23日以后的利息以71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14625‰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涞水县亚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一条确定的债务,依法拍卖、变卖李元元位于涞源县108国道南侧房屋(涞源房权证涞源县字第32214号),原告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所得价款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85元,由被告涞水县亚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0-05-22 |
3 |
(2019)冀0623民初1299号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元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
展开
|
(2019)冀0623民初12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涞水县亚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李元元 收起
...
展开
|
涞水县亚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涞水县亚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李元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623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涞水县亚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0万元及计算至2017年9月23日的利息4297503.76元,共计11397503.76元;2017年9月23日以后的利息以71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14625‰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涞水县亚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一条确定的债务,依法拍卖、变卖李元元位于涞源县108国道南侧房屋(涞源房权证涞源县字第32214号),原告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所得价款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85元,由被告涞水县亚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9-12-19 |
4 |
(2019)冀0623民初1299号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元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
展开
|
(2019)冀0623民初12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涞水县亚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李元元 收起
...
展开
|
涞水县亚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涞水县亚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李元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涞水县亚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0万元及利息4297503.7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23日为4297503.76元,2017年9月23日之后利息以710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月利率千分之8.0975;上浮50%为千分之12.14625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计本息113975013.76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李元元以其抵押财产,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被告的抵押的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在各自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本案案件受理、保全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涞水法院义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收起
...
展开
|
2019-07-23 |
5 |
(2019)冀0623民初461号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吴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
展开
|
(2019)冀0623民初4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宏 张文海 收起
...
展开
|
吴宏、张文海: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冀0623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官:张会敏电话:17731205012邮寄地址:涞水县人民法院202室邮编:074199 收起
...
展开
|
2019-06-21 |
6 |
(2018)冀0623民初1735号河北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汪保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
展开
|
(2018)冀0623民初17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汪保国 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汪保国: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汪保国、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623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汪保国与第三人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河北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位于涞水县东文山乡的房地产(原东文山粮站)产权过户手续;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9-05-08 |
7 |
(2018)冀0623执1158号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梁齐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
展开
|
(2018)冀0623执11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涞水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冀0623执1158号 梁齐发: 本院执行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23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623执1158号执行通知书、传票、督促履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杨立民 联系电话: 收起
...
展开
|
2019-04-08 |
8 |
(2018)冀0623执1158号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梁齐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
展开
|
(2018)冀0623执11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涞水县鼎基建筑工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涞水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冀0623执1158号 涞水县鼎基建筑工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23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在原登记注册住所地,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623执1158号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督促履行告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期满后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杨立民 联系电话: 收起
...
展开
|
2019-04-08 |
9 |
(2019)冀0623民初477号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郭润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
展开
|
(2019)冀0623民初4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涞水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春杰、刘桂香: 本院已受理原告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单位:涞水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会敏 联系方式:17731205015 17731205012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会敏 联系电话: 收起
...
展开
|
2019-03-28 |
10 |
(2019)冀0623民初477号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郭润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
展开
|
(2019)冀0623民初4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春杰 刘桂香 收起
...
展开
|
杨春杰、刘桂香:本院已受理原告河北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承办单位:涞水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张会敏联系方式:1773120501517731205012 收起
...
展开
|
2019-03-28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