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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洲振信

    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两河西三路129号6栋1单元7层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三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81执保129号 -

    当事人-四川三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21-04-15 2021-04-29
    2

    李国平与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06民初360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国平 收起

    ... 展开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6-10
    3

    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三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81执保73号 -

    当事人-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三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21-02-23 2021-03-29
    4

    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三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81财保27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3-26
    5

    余协欢、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川0181执恢12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余协欢 收起

    ... 展开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18-12-20 2019-02-26
    6

    余协欢申请执行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罗鸣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6)川0181执1750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余协欢 收起

    ... 展开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17-04-14 2017-06-03
    7

    余协欢与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肖南华、罗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5)都江民初字第398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余协欢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16-10-09 2016-12-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川0181民初1359号原告四川三洲液压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正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送达庭前文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川0181民初1359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 四川三洲液压驱动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市正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三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1民初1359号原告四川三洲液压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三洲振信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正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份额权益转让款3000000元;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共计10523500元,其2018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转让款3000000元为基数,以每月息2%为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047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8-11-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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