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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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幸渝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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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3行终15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上诉人-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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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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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撤销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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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4行辖56号 | 财政行政管理(财政) |
原告-重庆市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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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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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幸渝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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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9行初126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原告-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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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1-03-23 |
| 4 |
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舒成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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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767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幸渝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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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20-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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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志平钟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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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76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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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20-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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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德银叶恩来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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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767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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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19-12-13 |
| 7 |
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培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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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766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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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19-12-03 |
| 8 |
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兴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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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766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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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19-12-03 |
| 9 |
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华芳徐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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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767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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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19-12-03 |
| 10 |
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贵凡蒲秀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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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76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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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19-12-0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渝0102民初28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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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283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仕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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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2民初2837号吴仕琼(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9号(翰林紫苑)1-2-6):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仕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吴仕琼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02民初283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8月07日上传日期:2019年08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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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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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28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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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2834号 | - |
原告- 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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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2民初2834号吴含(身份号码512301196905119199)湛晓林(身份号码512301196810189223):本院受理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02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们支付原告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55.9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8月01日上传日期:2019年08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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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 3 |
(2019)渝0102民初28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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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2829号 | - |
原告- 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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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2民初2829号况正荣(身份号码500102198606101619):本院受理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02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支付原告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612.1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31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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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 4 |
(2019)渝0102民初28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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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283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仕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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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2民初2837号吴仕琼(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9号翰林紫苑1-2-6):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仕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吴仕琼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吴仕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6日16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电话:023-72812759)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9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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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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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28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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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283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安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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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2民初2836号吴安江(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9号翰林紫苑1-5-3):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安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吴安江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吴安江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6日16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电话:023-72812759)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13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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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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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28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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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284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何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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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2民初2842号何小林(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9号翰林紫苑2-17-2):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何小林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何小林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6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电话:023-72812759)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13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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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 7 |
(2019)渝0102民初28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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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284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寿明 黎家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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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2民初2847号张寿明、黎家容(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9号翰林紫苑1-9-3):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寿明、黎家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寿明、黎家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张寿明、黎家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6日17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电话:023-72812759)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13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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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 8 |
(2019)渝0102民初28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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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283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仕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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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2民初2837号吴仕琼(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9号翰林紫苑1-2-6):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仕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吴仕琼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吴仕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6日17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电话:023-72812759)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13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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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 9 |
(2019)渝0102民初28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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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282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左汝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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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2民初2827号左汝国(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4410170014)宋观芬(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4806281749):本院受理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判决你们支付2017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水费共计35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3日9:30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30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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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 10 |
(2019)渝0102民初28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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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282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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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2民初2823号王卫(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503025995):本院受理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重庆幸渝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判决你支付2017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水费共计66.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3日9:30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30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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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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