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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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18号 |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慈溪市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慈林罚决龙【2021】第001号当事人:宁波市XXXX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XXX,身份证号码:330282XXXXXXXXXXXX,营业执照:913302820629XXXXXX,住所: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徐福村三北路,邮编:315312。根据调查发现,本机关于2021年4月6日对当事人涉嫌非法占地予以立案调查。经过现场勘测、图纸比对以及询问案件相关人员等调查取证过程,现已查明:2017年10月,当事人未经慈溪市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在龙山镇海甸戎村XXX的林地上搭建钢棚,导致林地被破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慈溪市林业局委托慈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宁波市XXXXXX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进行测量,慈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了慈林业鉴定[2021]第018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宁波市XXXXXX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636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类为林地,树种无。本机关于2021年4月12日向宁波市XXXXXX有限公司当面告知其经鉴定未经批准开垦的林地面积。宁波市XXXXXX有限公司科技法人代表顾建潮当场表示无异议。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2021年4月7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证据二:2021年4月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宁波市XXXXXX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坐落方位和现状;证据三:由慈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鉴定意见1份,证明宁波市XXXXXX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和林种证据四: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证据五:林地植被恢复项目作业设计方案一份,证明该地块森林植被恢复所需费用;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本机关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当面送达了《慈溪市林业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慈林罚先告龙第(2021)001号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宁波市XXXXXX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慈溪市林业局审批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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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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