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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行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绣路8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于福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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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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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与被告苏州鸿韵星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钱程、邓婷、吉春和、刘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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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91民初38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 被告- 苏州鸿韵星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钱程 邓婷 吉春和 刘爱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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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婷: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3814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与被告苏州鸿韵星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钱程、邓婷、吉春和、刘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91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鸿韵星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借款本金4300000元,并偿付截至2018年8月15日的利息66200.11元、罚息57658.16元、复利903.93元,及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贷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苏州鸿韵星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偿付律师费损失147690元;三、被告钱程、吉春和、刘爱民对被告苏州鸿韵星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钱程、吉春和、刘爱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鸿韵星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苏州鸿韵星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有权以被告吉春和、刘爱民名下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小石城花园四区4幢101室房地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对被告邓婷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592元,由被告苏州鸿韵星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钱程、吉春和、刘爱民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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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31
    2

    徐锦盛、王峻梅、苏州市立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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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591民初104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 苏州市立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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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锦盛、王峻梅、苏州市立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591民初104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申请执行徐锦盛、王峻梅、苏州市立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执180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不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联系人:殷明联系电话:0512-66603315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邮编:21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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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1
    3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张丽子、王光伟、赵贵云、张文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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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29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张丽子 王光伟 赵贵云 张文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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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2907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张丽子、王光伟、赵贵云、张文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6年11月13日的欠息人民币366560元,以及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0.44%计算);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55600元。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张丽子、王光伟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有权以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名下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金胜路3号1幢房产及土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扣减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抵押权利范围后在759.2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如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有权以被告赵贵云、张文刚名下苏州工业园区新加花园38幢203上下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扣减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抵押权利范围后在102.0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689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3997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张丽子、王光伟、赵贵云、张文刚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方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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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26
    4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与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子、王光伟、张文刚、赵贵云、张其炜、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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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29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 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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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子、王光伟、张文刚、赵贵云、张其炜、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2905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与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子、王光伟、张文刚、赵贵云、张其炜、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52万元,利息26238.67元(暂算至2016年3月31日,自次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等);2.判令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10100元;3.判令被告张丽子、王光伟、张文刚、赵贵云、张其炜、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物(房屋权属证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0023856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苏工园国用(2008)第02008号,坐落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金胜路3号1幢)进行拍卖、变卖或协议折价,并有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0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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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02
    5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与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张丽子、王光伟、张其炜、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赵贵云、张文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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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591民初29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 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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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张丽子、王光伟、张其炜、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赵贵云、张文刚: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2907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与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张丽子、王光伟、张其炜、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赵贵云、张文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5466元(暂算至2016年3月31日,自次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罚息、复利等);2.判令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55600元;3.判令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张丽子、王光伟、张其炜、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赵贵云、张文刚提供抵押物(房屋权属证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0023856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苏工园国用(2008)第02008号,坐落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金胜路3号1幢;房屋所有权证号:00206231号,坐落苏州工业园区新加花园38幢203上下室)进行拍卖、变卖或协议折价,并有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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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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