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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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6613号原告梧州市联盛达服饰有限公司、欧结芳与被告广州滨利服饰有限公司、宾双伯、何永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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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6613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欧结芳 梧州市联盛达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滨利服饰有限公司 宾双伯 何永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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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6613号广州滨利服饰有限公司、宾双伯、何永健:原告梧州市联盛达服饰有限公司、欧结芳与被告广州滨利服饰有限公司、宾双伯、何永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166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何永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梧州市联盛达服饰有限公司、欧结芳支付款项108664.9元,并应以该款为本金从2020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利息予梧州市联盛达服饰有限公司、欧结芳;二、驳回梧州市联盛达服饰有限公司、欧结芳的其他诉讼请求。何永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200.63元(梧州市联盛达服饰有限公司、欧结芳已预交),由梧州市联盛达服饰有限公司、欧结芳负担600.63元,由何永健负担26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梧州市联盛达服饰有限公司、欧结芳已预交且应退还的费用26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zdqz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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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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