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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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周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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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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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刘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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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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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董卫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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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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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閛玉杰、保定市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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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薛玉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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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祁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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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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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史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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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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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李辉、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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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李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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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周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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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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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周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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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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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王福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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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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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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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602民初874号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诉詹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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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02民初8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被告- 詹鹏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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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公告詹鹏飞: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60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富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二0年九月十八日承办人孙宝哲0312309767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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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2 |
(2020)冀0602民初874号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诉詹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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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02民初8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被告- 詹鹏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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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公告詹鹏飞: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诉被告詹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诉讼风险提示、公开事项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0二0年六月十七日承办法官:孙宝哲电话:0312-309767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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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3 |
(2019)冀06民初306号李辉诉张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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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民初30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李辉 被告-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张兵 张涛 崔海平 周亚平 高碑店市嘉晟幕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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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嘉晟幕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辉诉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张兵、张涛、崔海平、周亚平、高碑店市嘉晟幕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一审相应手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22日九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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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4 |
(2018)冀0602执444号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申请刘拥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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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02执4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保定斯达林克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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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拥军 齐朝辉 保定斯达林克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李峰 孙兰影: 本院执行的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冀060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评估、拍卖刘拥军、齐朝辉名下位于保定市涞源县广平大街东房产[产权证号:涞源房权证涞源县字第33925号]、位于保定市涞源县广平大街路东房产[产权证号:涞源房权证涞源县字第33926号]、位于保定市假日花园2-1-602房屋[产权证号:保定市房权证号字第0 2014026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拍卖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到期之日起第一个星期一上午九点半你们到法院五楼502室摇号选择评估机构,第二个星期一上午九点半对刘拥军、齐朝辉名下的房产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束后经过十五日到法院二楼领取评估报告书,领取评估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依法对刘拥军、齐朝辉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 特此公告 联系人 :杨峰锐 ——17731206313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杨峰锐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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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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