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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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华强与郑海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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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周飞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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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审原告郑金水诉原审被告珠海市斗门志洪房产联营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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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原告-郑金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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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周飞燕与珠海市斗门志洪房产联营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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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周飞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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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郑金水与珠海市斗门志洪房产联营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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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原告-郑金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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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马向侠与珠海市斗门志洪房产联营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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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原告-马向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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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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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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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860号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原告- 郑金水 被告- 珠海市斗门志洪房产联营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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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粤0403民初1860号珠海市斗门志洪房产联营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金水诉你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403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解除原告郑金水与被告珠海市斗门志洪房产联营公司于1992年5月23日签订的珠海市斗门志洪房产联营公司兴建居民华美新村集资协议书;二、被告珠海市斗门志洪联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郑金水款项35000元;三、被告珠海市斗门志洪房产联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金水支付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1992年5月24日期计至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6元(原告郑金水已预交),由被告珠海市斗门志洪房产联营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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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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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860号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原告- 郑金水 被告- 珠海市斗门志洪房产联营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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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珠海市斗门志洪房产联营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金水诉你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起的第4天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7年11月2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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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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