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湖德综执〔2020〕罚决字第14-0092号 | 德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鉴于你单位未分类投放农村生活垃圾且未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完成整改。但你单位能够积极主动向我局执法人员咨询并学习有关垃圾分类的知识。故依据《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51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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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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