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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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漯环罚决字〔2020〕第19号 |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漯环罚决字〔2020〕第19号漯河市骏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0966948941地址: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镇空冢郭村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2020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漯河市骏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原料库生产运输过程中抑尘喷淋、喷雾森系统未开启运行,产生的粉尘造成大面积无组织排放。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书证证据材料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我局于2020年8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漯环罚先告字〔2020〕第1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漯环罚先告字〔2020〕第17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情形。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六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漯河黄山路支行;收款人: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039500020005100000106。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开具的罚款票据到我局财务室盖章,并将缴款票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0年9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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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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