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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鑫源黄金

    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内乡县宝天曼许窑沟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卫优民、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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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卫优民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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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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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保护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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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卫优民、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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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再审申请人-卫优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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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卫优民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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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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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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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保护纠纷

    申请人-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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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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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保护纠纷

    原告-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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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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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保护纠纷

    申请人-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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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张居德、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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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再审申请人-张居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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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郑金良、谢瑞华等与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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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谢瑞华
    郑金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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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谢瑞华、赵香兰等与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合同纠纷

    原告-谢瑞华
    赵香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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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卫优民 被告- 贺应涛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局 内乡黄金集团公司 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 河南省内乡银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中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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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05 2017-08-0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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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豫0328民初187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卫优民 被告- 贺应涛 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 河南省内乡银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中基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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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应涛(又名贺三乐)、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河南省内乡银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中基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卫优民(曾用名卫友民)诉被告你们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0328民初18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洛宁县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4刊登日期:2020-08-14上传日期:2020-08-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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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4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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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豫0328民初187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卫优民 被告- 贺应涛 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 河南省内乡银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中基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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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应涛(又名贺三乐)、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河南省内乡银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中基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卫优民(曾用名卫友民)诉被告你们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0328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洛宁县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5刊登日期:2019-09-04上传日期:2019-09-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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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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