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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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8-01-22 |
| 2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台州市路桥帆娅塑业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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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7-11-16 |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成丝绸时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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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G13 | 2017-03-07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浙0109民初225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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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225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金诚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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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金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卡尔路68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金诚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225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嵊州市金诚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货款48743.3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被告嵊州市金诚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4元,由被告嵊州市金诚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嵊州市金诚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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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 2 |
(2018)浙0109民初225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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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225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金诚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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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金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卡尔路68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金诚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浙0109民初2254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6916.65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各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4日8时3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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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 3 |
(2016)浙0109民初1751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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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75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成丝绸时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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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成丝绸时装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宏发工业园(宏发电子厂)12栋一楼):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成丝绸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9民初175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深圳市金成丝绸时装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价款320687.26元以及该款从2016年7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损失。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2元,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可退还672元,实际应收6110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222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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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
| 4 |
(2016)浙0109民初175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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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75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成丝绸时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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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成丝绸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集美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成丝绸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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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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