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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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刘红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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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228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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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4-22 |
2 |
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四会市锦兴饰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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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71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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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2-26 | 2019-11-29 |
3 |
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视尚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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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7195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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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0-26 | 2019-07-30 |
4 |
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点金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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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12民初20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厦门市点金石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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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7-04 | 2018-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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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洛阳彩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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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54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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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5-30 | 2018-06-01 |
6 |
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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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07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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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28 | 2018-1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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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2072民初71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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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71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四会市锦兴饰贴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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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7194号四会市锦兴饰贴厂: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锦兴饰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7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会市锦兴饰贴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38.8元及利息损失(从2018年6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4.75%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元,由被告四会市锦兴饰贴厂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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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
2 |
18民7194号公告应诉材料及传票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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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71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四会市锦兴饰贴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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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7194号四会市锦兴饰贴厂: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锦兴饰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18)粤2072民初719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1338.80元及利息(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从2016年10月28日至起诉之日,按银行贷款年利率4.75%暂计利息807.89元),合计12146.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四会市锦兴饰贴厂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2月26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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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8 |
3 |
18民7195号公告判决书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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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7195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视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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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7195号佛山市南海区视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视尚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7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视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29497.5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4.75%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视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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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
4 |
18民7195号公告应诉材料及传票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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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7195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视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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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7195号佛山市南海区视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视尚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29497.5元及利息(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从2015年8月26日至起诉之日,利息为3502.83元),以上合计33000.3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视尚贸易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6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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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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