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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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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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235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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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1-31 | 2018-03-06 |
2 |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苏泊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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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执2186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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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5-27 | 2018-08-25 |
3 |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苏泊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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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4388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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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29 | 2017-12-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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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3民初5688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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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9 |
2 | (2017)浙0103民初5688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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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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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3民初568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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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68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苏泊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昌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昌益文晖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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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5688号之一杭州昌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昌益文晖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苏泊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昌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昌益文晖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昌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昌益文晖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240号苏泊尔发展大厦2层、3层的租赁房屋腾退返还给原告浙江苏泊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二、被告杭州昌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苏泊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结算至2017年7月14日的拖欠租金436798.88元(扣除182000元房屋押金后实际应支付254798.88元);三、被告杭州昌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苏泊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从2017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返还租赁房屋之日为止的占有使用费(按每日5982.08元的标准计收);四、被告杭州昌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苏泊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81954.93元;五、被告杭州昌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苏泊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32500元;六、驳回原告浙江苏泊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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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2 |
(2017)浙0103民初568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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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68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苏泊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昌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昌益文晖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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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5688号杭州昌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昌益文晖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苏泊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昌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昌益文晖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杭州昌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7月14日解除;2、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房屋;3、被告杭州昌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截止2017年7月14日为445772元,2017年7月14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按每天5982.08元计收房屋使用费;4、被告杭州昌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5444.48元;5、被告杭州昌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理律师费32500元;6、被告杭州昌益文晖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昌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7、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8月1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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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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