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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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环海罚 [2020]第17号 | 浙江省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海罚[2020]第17号宁波博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建国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AG75Q0N(1/1)联系地址:海曙区横街镇西王工业区我局于2020年9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汽车配件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我局对你公司涉嫌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宁波博易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从事汽车配件加工项目生产,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20年5月8日建成并投入生产。2020年9月6日我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设备有车床、铣床、磨床等共计28台,主要产生污染物为磨屑、铁屑、废乳化液等。2020年9月7日,我局作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环海罚听告字[2020]第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该告知书于2020年9月7日直接送达。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认为,你公司汽车配件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公司从事汽车配件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行为,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一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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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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