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新农(肥料)罚决字〔2017〕第8号 | 新昌县农业局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为“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低于登记标准(标明值)5个百分点以上的”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给予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元整(15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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