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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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佛山市瑧耀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吉源家具有限公司、江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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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6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瑧耀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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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12-04 |
| 2 |
佛山市瑧耀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江奇、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优乐居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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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17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瑧耀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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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09-28 |
| 3 |
佛山市瑧耀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钮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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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38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瑧耀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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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20-06-21 |
| 4 |
佛山市瑧耀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建兰家具有限公司杏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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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15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瑧耀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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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11-07 | 2018-12-28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606民初2865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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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86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瑧耀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曹树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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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树祥: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瑧耀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28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树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瑧耀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000元为计算本金,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瑧耀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695元,由被告曹树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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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 2 |
(2020)粤0606民初16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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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6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瑧耀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吉源家具有限公司 江同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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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吉源家具有限公司,江同平: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瑧耀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吉源家具有限公司,江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吉源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瑧耀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887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江同平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佛山市吉源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吉源家具有限公司、江同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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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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