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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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黄市监处罚【2021】896号 | 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其广告费用为7032.39元,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零七条“(二)裁量标准1、罚款【较轻】(1)两年内发布虚假广告一次,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两年内发布虚假广告一次,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的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同时,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1097.1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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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 详情 |
2 | 青市监处〔2019〕05010号 |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元);2.没收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ILLY咖啡豆3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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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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