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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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综执罚字[2016]558号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03年6月至2005年6月,当事人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建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建国村的集体土地,用于建造街面房并使用至今。经调查,当事人占用的土地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建国村厍先线与601村道交叉口北侧,土地类型地块一为耕地和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地块二为耕地和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土地性质是建国村集体土地,未动工前原貌是旱地,当事人非法占用大桥镇建国村土地地块一面积为1178平方米,地块二面积为849.4平方米,总面积为2027.4平方米。经国土部门核对大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调整完善版,该地块总面积2027.4平方米,符合规划面积2027.4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0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面积0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询问(调查)笔录、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旁证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旁证人职务证明、嘉兴市南湖区广远测绘有限公司土地调查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大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局部示意图、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南湖区分局关于移送违法用地的函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嘉土资发[2011]107号)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027.4平方米的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027.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027.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零肆佰拾壹元整(¥304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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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综执罚字[2016]559号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02年11月起,当事人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建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建国村集体土地743.3平方米,用于建造街面房,2003年4月,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建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注册成立,同年5月,该街面房竣工并投入使用至今。经调查,当事人占用的土地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建国村老大桥集镇,土地类型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土地性质是建国村集体土地,未动工前原貌是荒田,当事人共非法占用大桥镇建国村土地面积为743.3平方米。经国土部门核对大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调整完善版,该地块总面积743.3平方米,符合规划面积743.3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0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面积0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询问(调查)笔录、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旁证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旁证人职务证明、嘉兴市南湖区广远测绘有限公司土地调查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大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局部示意图、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南湖区分局关于移送违法用地的函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嘉土资发[2011]107号)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43.3平方米的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4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43.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肆拾玖元整(¥1114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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