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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威尔玛

    山东威尔玛商贸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百花小区32号楼3-10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济南威尔玛商贸有限公司与鄄城鲁康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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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济南威尔玛商贸有限公司
    鄄城鲁康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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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济南威尔玛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麦草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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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济南威尔玛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麦草香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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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济南威尔玛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麦草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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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济南威尔玛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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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济南金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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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济南威尔玛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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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济南威尔玛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双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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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济南威尔玛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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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济南威尔玛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大三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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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济南威尔玛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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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济南威尔玛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南双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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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济南威尔玛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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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济南威尔玛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宁麦德麦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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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济南威尔玛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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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送达----济南双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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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鲁0112执12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济南威尔玛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双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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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济南双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的济南威尔玛商贸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12执1200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的内容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责令你收到此令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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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1
    2

    送达公告----山东麦草香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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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鲁0112执11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济南威尔玛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麦草香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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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山东麦草香食品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济南威尔玛商贸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使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12执1183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内容为: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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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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