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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源经济

    上海物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市光路635号301-30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鑫宏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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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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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海民京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物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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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上海民京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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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上海物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民京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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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上海物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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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海物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瑞铂慧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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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上海物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瑞铂慧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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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海物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瑞铂慧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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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上海物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瑞铂慧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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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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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沪0110民初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瑞铂慧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李运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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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沪0110民初5号李运:本院受理上海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运、第三人上海物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瑞铂慧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内容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295796.8元(其中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为238912.8元,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5的物业管理费为56884元);2.判令被告以238912.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千分之三每日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688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千分之三每日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至实际清偿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若因疫情原因无法线下进行,本案将改为线上庭审,线上庭审进入方式可以联系法官龚立琼(电话021-31372108)。逾期不参加审理,将依法缺席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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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8
    2

    送达裁判文书——翁际琛,上海鑫宏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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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0民初1366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瑞铂慧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翁际琛 上海鑫宏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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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0民初13664号翁际琛,上海鑫宏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宏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翁际琛、第三人上海瑞铂慧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物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0民初1366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2018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翁际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付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88,601.40元;二、被告翁际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88,601.4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三、被告翁际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付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2018年12月、2019年2月至7月的水电费170,515.80元;四、原告上海美通物管业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53.55元,由原告上海美通物管业理有限公司负担478.89元,由被告翁际琛负担5,074.6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杨浦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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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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