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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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伊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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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3152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伊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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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7-06-08 | 2017-09-19 |
2 |
上海伊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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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3152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伊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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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7-01-23 | 2017-09-19 |
3 |
上海静安新成物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伊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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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370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静安新成物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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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6-08-05 | 2016-10-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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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刘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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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1846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伊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刘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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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18467号刘瑾: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伊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的租金21万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的租金21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已经支付的押金11万元不予退还;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计算至2018年10月1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248元;5.判决被告向原告赔付六个月租金63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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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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