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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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青岛长汇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慧鸿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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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81执148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青岛长汇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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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8-23 |
| 2 |
徐明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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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81执381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明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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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4-16 |
| 3 |
岑玉江与山东中慧鸿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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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2731执恢39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岑玉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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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16 |
| 4 |
霍正友与山东中慧鸿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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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81执恢58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霍正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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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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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慧鸿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徐明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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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民终930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山东中慧鸿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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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1-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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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玉江与山东中慧鸿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徐阳、孙威、姜程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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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2731执26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岑玉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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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09-16 |
| 7 |
徐明南与山东中慧鸿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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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81民初450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徐明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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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11-30 |
| 8 |
南昌星辰照明设计有限公司、山东中慧鸿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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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执11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星辰照明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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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07-17 |
| 9 |
王军与山东中慧鸿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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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1民初89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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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07-24 |
| 10 |
霍正友、山东中慧鸿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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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81执11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霍正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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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5-29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告南昌星辰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慧鸿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91民初1163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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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民初11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星辰照明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中慧鸿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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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赣0191民初1163号山东中慧鸿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星辰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慧鸿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91民初1163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判决事项如下:一、被告山东中慧鸿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星辰照明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2万元。二、被告山东中慧鸿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星辰照明设计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以设计费22万元为基数,按年息6%,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设计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5元,减半收取计2367.5元,由被告山东中慧鸿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以便正确计算上诉期限。如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必须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如不预交,将依照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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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 2 |
(2019)粤0306执610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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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61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中慧鸿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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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6104号山东中慧鸿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855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61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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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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